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993号
原告:任东春,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昌通世纪商贸广场1幢1单元2001号。
法定代表人:江河。
原告任东春与被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任东春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东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062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