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2执4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苏新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5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吉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