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1022民初2140号
原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新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原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被告**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余款10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千分之一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被告防灭火专项设计,双方约定,该合同总金额14.5万元,原告完成合同内设计内容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合同款项,原告已按约定完成设计,2016年2月1日,被告支付了原告4.5万元,尚有10万元设计费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合同余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设计费10万元属实,已经在公司财务挂账,2016年下交煤业公司因为政策性原因关闭,导致现在没有支付余款能力。但原告要求10万元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理由,我公司同意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山西文龙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9日,山西文龙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技术合同》,有原告承揽被告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双方约定,该合同总价款为14.5万元,原告完成合同设计内容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合同款项。之后,原告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2016年2月1日,被告转账支付了原告设计费4.5万元,余款10万元未支付。2021年9月13日,经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款项对账函,经双方确认被告现欠原告设计费10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认可欠原告设计费10万元属实,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问题,庭审中经双方同意,可自2016年2月2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即2021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2021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煤业集团翼城下交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作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