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财保212号
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昌通世纪商贸广场1幢1**2001号。
法定代表人:江河,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0602060216128120230000045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