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4479号
原告:***至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王家坟村北东街7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10330485477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晋华纺织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GUUXG8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895971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至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至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