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1469号

原告: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WY57C。

法定代表人:陈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彬,广东信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祺,广东信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达社区东晓路**东晓综合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41433L。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苏衍茂,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苏华清,女,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苏建明,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70年1月5日出生。

被告:郎娇翀,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78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苏衍茂、苏华清、苏建明、郎娇翀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苏衍茂、苏华清、苏建明、郎娇翀名下价值3038236元的财产。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全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苏衍茂、苏华清、苏建明、郎娇翀名下的财产,以价值3038236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58号

审 判 长 程   叶

人民陪审员 邹 建 国

人民陪审员 彭 丽 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毋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