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518号之一
原告: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WY57C。
法定代表人:陈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彬,广东信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四层4D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613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陶春萍,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春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春萍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825.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0825.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长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