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

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峰,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欣,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38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市政公司上诉称,市政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钢筋材料采购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市政公司与前海公司签订《钢筋材料采购供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钢筋材料采购供货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知识大道,《钢材收获确认表》载明钢筋材料交货地点亦为广州市黄埔区知识大道,故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因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市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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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梁 敏
审判员 叶建伟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丽娟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