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6348号之三
原告:佛山市金不换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镇潭村工业区一路5号F座0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社区华昌路38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金不换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不换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诉讼保全费962.54元,由原告佛山市金不换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洋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