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1662号

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如下义务:1.缴交(2020)琼01民初3207号案的案件受理费21778元;2.负担执行费226.67元;3.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多部车辆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2021)琼0107执1538号案件中已委托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查封。

二、本院在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四、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祥 虎

审 判 员 吴 磊

审 判 员 刘 洪 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淑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