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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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800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云霞,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华庭天下会所206房。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与被告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3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8300元。
审判长吴雄文
人民陪审员王艺
人民陪审员曾其谋1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孙艳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