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1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吕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华,男,该公司法务专干。
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ZL2017-1432)项下尚未清偿的款项188647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汽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3311.88元。
但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
向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部分银行卡采取限额冻结的强制措施,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2021)琼0107执1538号案件中作出裁定,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琼B*****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均已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
四、本院作出(2021)琼0107执1537号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86472元(利息等另计)的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并在申请执行人的线索提供下到四川省成都市开展财产外调,经查,该公司所有的挖掘机一台因被人转移,未能查封,扣押。
五、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六、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在网络媒体对其进行公布。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穷尽财产查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祥 虎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欧阳惠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