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民初1562号
原告:达州弛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渠县渠江镇山星村(长德商贸物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560703230C。
法定代表人:李静华。
被告:四川中荣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县东乡镇巴人大大道物资小区第一层东至西21-27号门市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3TEHH4J。
负责人:陈朝平。
被告:四川中荣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2000790U。
法定代表人:陈朝平。
原告达州弛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荣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四川中荣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达州弛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州弛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洪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