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张建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汉县厂溪镇柏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仕秋,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荣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宣汉县厂溪镇柏坪村民委员会、四川中荣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确认: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没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于2020年10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谭 兴
审判员 许宗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