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14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16号4幢1层42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9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悉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博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悉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由博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博亚公司实际并未履行案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以及地下广场吊顶设计。1.关于初步设计阶段工作。从博亚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博亚公司并未证明其向悉地公司提交了案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图纸及成果,并且博亚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其并没有做初步设计的资质。原审法院仅以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前置工作,就认定初步设计阶段相应的劳动成果即体现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果中,显属不当。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在设计顺序上有先后之分,并且互相衔接,但两者是分别独立的两个设计阶段,必须先完成初步设计,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博亚公司称其完成了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进而完成施工图设计,却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其向悉地公司交付相关成果用以评审的证据。博亚公司的诉请属于积极的请求,应当对其履行了初步设计工作进行积极的举证,但其自始至终未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关于地下广场吊顶设计。博亚公司并未做该部分设计,从其提供的设计图纸中,也无法体现地下广场吊顶设计的相关成果。原审法院却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其提供的图纸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交付了该部分设计,显属不当。原审法院确认的博亚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悉地公司指定的案涉项目具体项目负责人与博亚公司的邮件往来,其中双方确认交付的成果均为案涉项目的幕墙及屋面图纸,并未涉及地下广场吊顶设计,原审法院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查明事实,却以博亚公司主张数额合理为由,支持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无据。3.关于逾期利息。博亚公司并未向悉地公司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并未达到悉地公司的付款条件,不应视为悉地公司有违约行为,并且原审法院按55万元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却未查明博亚公司是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于法无据。故悉地公司请求二审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
博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系长年合作关系,一并诉讼的共有5案,其余案件都审理完毕。悉地公司也没有提出上诉,一审也是同一位法官审理,审理思路也都一致。客观事实上博亚公司是先完成了设计成果再确定合同固定价格,在设计成果交付完毕情况下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确认可以代表公司是职务行为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博亚公司、悉地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签署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悉地公司支付合同欠款60万元;悉地公司支付合同欠款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2日,博亚公司作为咨询方(乙方)与悉地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建设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事项达成一致;项目名称:福厦铁路***站、莆田站等4站建筑设计;项目地点福建省莆田市;项目总建筑面积54000平方米,莆田站站房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站站房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和甲方、业主的配合协调等;本合同总咨询费为55万元;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服务相关的资料、信息,在合同履行中所需的其它补充资料,也应尽可能及时提供;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咨询费;所有咨询服务工作都应由甲方检查,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要对咨询服务的工作量、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文本、图像等,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证明材料等,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乙方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或者所提交的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任何参考价值的,应当返还已收的报酬并支付合同额5%的违约金。
当日,博亚公司(乙方)与悉地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具体为:1.1完成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量核算、设计说明文本及汇报PPT的编制工作;1.2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设计工作;3.1本合同总咨询费为55万元;3.2付款进度、金额及发票:3.2.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总额的20%,即11万元;3.2.2全套施工图文件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总额的60%,即33万元;3.2.3工程开通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总额的15%,即82500元;3.2.4工程验收完成设计总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总额的5%,即27500元;3.2.4甲方支付乙方上述费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乙方所有工作成果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在收到业主相应款项,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后。
博亚公司主张2021年悉地公司口头委托博亚公司就福厦铁路***站、莆田站的建筑设计项目提供咨询及设计服务,博亚公司完成后,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悉地公司发送设计成果,后双方于2021年6月22日补签《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确认该项目的咨询费为55万元;因悉地公司在设计中临时要求增加莆田、***站地下广场吊顶铝板图纸,故双方约定增加费用5万元,该部分图纸于2021年1月12日一并交接,但双方就此未签订书面协议;2021年12月悉地公司营运部副总***对项目整体费用60万元进行了确认。
博亚公司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站、莆田站屋面、幕墙施工图、广场吊顶设计施工图。2.博亚公司与悉地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电子邮件。博亚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发送邮件,内容为:福厦线-莆田站:幕墙、屋面图纸2021年1月12日已确认完成,并已完成晒图工作,请确认此项完成工作内容。***于当日答复:确认屋面、幕墙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已完成,**于2021年1月12日出图。3.博亚公司与悉地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电子邮件。博亚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发送邮件,内容为:福厦线-莆田站、***站:幕墙、屋面图纸2021年1月12日已确认完成,并已完成晒图工作,请确认此项完成工作内容。**于当日答复:***站确认。4.博亚公司与***的电子邮件。博亚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发送邮件内容包括:莆田、***站合同金额55万元,结算金额60万元,请求确认工作内容以及设计费用。***于2021年12月20日向博亚公司答复内容包括:项目费用情况属实,另外福厦线-莆田站、***站施工图设计工作已完成,后续福厦线的施工配合及变更设计等相应工作也请继续给予配合,福厦线的支付申请已经提交到集团审批,待相应流程通过后会给与相应设计费用的支付。5.悉地公司作出的北京区域任职通告,载明:***不再担任北京建筑设计中心四室室主任职务,通告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日。6.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博亚公司人员***、悉地公司人员***、**、***等人均在“莆田**施工配合工作群”“2020***站施工图设计项目群”等群聊中,证明对接及答疑工作由***进行组织,***一直在管理涉案项目,具备结算权限。7.**初步设计鉴修文本、莆田初步设计鉴修本册(效果图替换)、新建福厦铁路***站等4座车站站房、雨棚及相关工程修改初步设计会签稿、***站屋面幕墙工程量统计表、莆田屋面风荷载屋面重量价格统计表,证明上述内容皆为完成图纸设计的前置工作,博亚公司接到任务后,向悉地公司汇报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悉地公司同意后,博亚公司开始画施工图,同时证明在莆田初步设计鉴修本册(效果图替换)中载明***担任悉地公司总体设计负责人(副)。8.博亚公司人员***与***的录音。
悉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博亚公司设计的图纸存在错误和遗漏,莆田站侧立面幕墙遗漏龙骨、莆田站屋面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不一致,图纸中不包含地下广场的设计;证据2、3,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悉地公司认可了工作成果;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已经离职,即使***向博亚公司发送邮件,***不是项目负责人,无权代表悉地公司;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在悉地公司处任职期间,担任小组长职务;证据6,***虽出现在群聊中,但不是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助理,证据仅仅体现***在通知会议时间,不能证明其在管理项目并具备结算权限;证据7,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全部由悉地公司完成;证据8,真实性不予认可。
悉地公司主***公司未完成补充协议1.1约定的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量核算、设计说明文本及汇报PPT的编制工作,1.1工作由悉地公司自行完成;博亚公司未完成施工图深化工作,深化工作由其他团队完成;悉地公司没有委托博亚公司进行地下广场吊顶设计,博亚公司也没有向悉地公司交付地下广场吊顶设计图纸。博亚公司主张1.1是1.2的前置工作,1.1的工作由博亚公司完成,工作成果已包含在交付的施工图中,若未能先确定工程量即面积、重量、材料单价、人工机械单价、单位平米数量等,则无法进行施工图画图工作;1.2中不包括施工图深化工作。悉地公司认可1.1与1.2工作需要衔接,主张悉地公司完成1.1工作后交博亚公司,博亚公司再完成1.2工作。
悉地公司主***公司制作的莆田站侧立面幕墙图纸遗漏龙骨、莆田站屋面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不一致,悉地公司曾口头向博亚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博亚公司未解决,在施工过程中,悉地公司与业主共同解决了问题。博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公司先画图,悉地公司持图纸进行投标,如悉地公司认为存在缺漏,应在投标过程中向博亚公司提出,但悉地公司从未提出图纸不合格或缺失内容。
另查,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4日收到博亚公司起诉状,于2022年3月15日向悉地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审审理中,经博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悉地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博亚公司与悉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博亚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博亚公司已向悉地公司交付幕墙、屋面施工设计图纸,并经悉地公司指定的负责人确认,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悉地公司辩称博亚公司未完成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中的工程量核算、设计说明文本、汇报PPT编制等工作,该部分工作系由悉地公司自行完成,但考虑到该部分工作系绘制施工图的前置工作,相应劳动成果已体现在施工图中,且悉地公司就其自行完成前置工作亦未举证,故对悉地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悉地公司主***公司未完成施工图深化工作及博亚公司交付的图纸存在缺漏,但悉地公司未提交图纸不符合要求或是双方就此沟通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博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悉地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博亚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博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合同解除时间,一审法院依悉地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时间确定。对博亚公司要求悉地公司支付合同金额5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悉地公司主张未达到付款条件,鉴于双方合同因悉地公司存在未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解除,博亚公司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悉地公司承担责任,故对悉地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博亚公司要求悉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法院结合约定及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关于博亚公司主张之地下广场吊顶设计,结合博亚公司提供的图纸等证据,可以证明博亚公司向悉地公司交付该部分设计,故悉地公司应给付博亚公司该部分设计的费用。虽然***并非悉地公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向博亚公司作出的该部分设计费用确认对悉地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考虑博亚公司的工作内容,博亚公司要求悉地公司给付咨询费5万元,主张数额亦属合理,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该笔咨询费的付款时间,故对博亚公司要求悉地公司给***付款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博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签署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于2022年3月15日解除;二、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博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60万元;三、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博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月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000元,并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北京博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月5日起至55万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北京博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悉地公司是否应给付博亚公司咨询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博亚公司与悉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博亚公司主张悉地公司存在未支付价款之根本违约行为,故而其提出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悉地公司承担给付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之违约责任。现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于2022年3月15日解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首先,悉地公司上诉主***公司并未向其提交案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图纸及成果,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存在区分,博亚公司并未提交交付相关成果用以评审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具体为1.1完成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量核算、设计说明文本及汇报PPT的编制工作;1.2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乙方所有工作成果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根据博亚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博亚公司已向悉地公司交付幕墙、屋面施工设计图纸,并经悉地公司指定的负责人确认,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悉地公司上诉主***公司交付的图纸并非施工图设计图纸,但其一审期间认可施工过程中系使用博亚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悉地公司虽主张其在博亚公司图纸中发现了错误且其自行深化图纸并找了其他团队,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现有证据,博亚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悉地公司应承担给付价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违约责任。悉地公司虽上诉主***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具发票且未达到付款条件,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博亚公司开具发票而博亚公司拒绝提供;且涉案合同已因悉地公司根本违约而解除,一审法院认定悉地公司应给付博亚公司55万元价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悉地公司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依据和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另,关于地下广场吊顶设计费用,悉地公司上诉主***公司并未做该部分设计亦未提交相关成果,但根据一审期间博亚公司提交的广场吊顶设计施工图、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博亚公司已向悉地公司交付该部分设计。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公平原则认定悉地公司应给付博亚公司该项目咨询费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悉地公司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悉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