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17835号之一
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289号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2022年11月22日,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1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2元,共计2206元,由原告湖南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