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4执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坊******。
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庆军,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南大街居民,住该公司,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三路**v>
法定代表人:戴智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6829.74元及利息(以16682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818元、保全费2664元,并承担执行费247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四路以东、润雨路以北,航空基国用(2011出)第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对锦业6号府邸X号楼XX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并对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代发振
执行员  刘江涛
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