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6005号
申请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理娟,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2022年3月17日交纳保全费,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25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25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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