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81号
申请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坊西区2幢20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申请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建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25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600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