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誉鼎力装备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7453号
上诉人新乡市中誉鼎力装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鼎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誉鼎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我公司支付起重设计院设计费42万元。事实和理由:起重设计院拖延工程工期,致使我公司向发包人延期交付图纸,该设计院违约,应当减收设计费。起重设计院以我公司未按时间提供相关资料为由主张其延期出图免责,但在2018年3月由发包组织各相关人员参会形成会议纪要共同确定,上述所需资料由项目总设计方中材国际公司提供,我公司没有向起重设计院提供资料的义务,也从未提供过,而其已经完成约定的设计图纸的事实即可证明这一点,我公司不应因此承担合同责任。因客观上无法取得上述会议纪要,故申请法院责令起重设计院提供或向有关单位予以调取。另,即使认定我公司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则起重设计院于2018年8月27日即已经完成电子版图纸,则对方最迟应于同年9月15日前交付所有设计文件,但其迟延四个多月方完成全部图纸的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起重设计院提交的图纸是没有审核、审定等签字的“白图”,导致我公司不能通过审图程序,不得不请求发包人联系中材国际公司提供帮助在涉案图纸上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因起重设计院逾期交图致使我公司无法按照与建设方的合同完成施工进度,产生巨额违约金,又因委托中材国际公司工程师会审白图并参加项目验收,亦支付不少费用。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起重设计院应减收设计费并赔偿我公司损失。
起重设计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我公司与中誉鼎力公司签订合同书后,设计图都是边设计边交付,通过电子邮箱传递给对方,在2018年8月提交了全部电子版图纸,在2019年1月又提交了全部纸质图纸,中誉鼎力公司从未就此提出异议。如果确有迟延,也是因为中誉鼎力公司未能及时提交相应资料所致。
起重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誉鼎力公司支付我公司设计费8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6日,起重设计院与中誉鼎力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约定中誉鼎力公司将湖北京兰水泥长距离输送项目的技术转让和设计任务委托起重设计院完成。中誉鼎力公司有义务向起重设计院提供准确的地形资料、平面路由、沿途各类地下、地上现有设施、障碍物及各相关接口的相关资料。起重设计院应完成的设计文件包括:(1)带宽为1000mm的长距离带式运输机设备施工图设计;(2)本项目范围内全封闭钢结构通廊及立柱的施工图设计;(3)本项目范围内电气控制系统原理图设计及接线图设计;(4)本项目范围内的照明、供配电、除尘等公辅施工图设计。起重设计院应向中誉鼎力公司交付以上设计文件各4份,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90天。合同项下设计费总额为120万元,合同签署后30日内,中誉鼎力公司向起重设计院支付36万元,起重设计院完成并交付全部钢结构设计图纸后30日内,中誉鼎力公司向起重设计院支付48万元,起重设计院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图纸并交付后30日内,中誉鼎力公司向起重设计院支付36万元。中誉鼎力公司应及时向起重设计院提供技术设计所需资料,如中誉鼎力公司未依约提交技术设计所需资料,超过约定时间10天以内的,起重设计院交付技术设计文件的时间应予顺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以上的,起重设计院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技术设计文件的时间。若因中誉鼎力公司原因未能及时支付设计费用,起重设计院有权暂停后续设计工作,并顺延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双方有效印章并收到预付款后生效。《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落款处加盖原中誉鼎力公司双方公章并由起重设计院委托代理人张强、中誉鼎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涛签字。 2018年5月17日,中誉鼎力公司向起重设计院支付合同预付款36万元。 2018年7月13日,起重设计院员工张强与中誉鼎力公司员工李征签署《京兰项目技术沟通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约定:中誉鼎力公司需在2018年7月20日前提供沿线各转运站、头部料仓及平台结构图,起重设计院在2018年8月15日前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设计资料和图纸。起重设计院所提交的设计图纸、资料均为纸质签字版4份和电子版1套。此会议纪要作为原技术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会议纪要载明的参与人包括中誉鼎力公司员工王智锋及起重设计院员工刘春晖等人。庭审中,中誉鼎力公司认可王智锋是涉案项目的资料负责人。 2018年8月27日,起重设计院员工王增晖向中誉鼎力公司员工王智锋发送合同约定图纸的电子版。2019年1月23日,起重设计院向中誉鼎力公司邮寄纸质版图纸四套。2019年1月28日,王智锋签字确认收到该图纸。 一审法院审理中,起重设计院称中誉鼎力公司提供的基础设计资料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其未在2018年8月15日前交付设计图纸,并提交起重设计院和中誉鼎力公司之间的往来邮件予以证明。中誉鼎力公司称其在2018年7月20日前已将《会议纪要》中约定的资料提供给起重设计院,并对起重设计院未能如期交付图纸的行为进行了催要,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起重设计院在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向中誉鼎力公司催要基础设计资料,中誉鼎力公司未及时交付。另外,中誉鼎力公司自认收到起重设计院交付的全部纸质图纸后没有提出异议,已经使用了起重设计院的部分图纸,另一部分由其他设计院当场变更,但不清楚变更了哪部分的设计,现涉案项目已经施工完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起重设计院与中誉鼎力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及《会议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的约定,中誉鼎力公司应在起重设计院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图纸并交付后30日内向起重设计院支付全部合同款,现起重设计院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中誉鼎力公司交付全部设计图纸,中誉鼎力公司尚欠84万元合同款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起重设计院要求中誉鼎力公司支付合同款84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起重设计院要求中誉鼎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会议纪要》约定起重设计院应向中誉鼎力公司提供设计图纸纸质签字版4份和电子版1套,故中誉鼎力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设计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均完成交付后30日届满的次日,起重设计院现主张以电子版设计图纸交付日期为准计算利息起算时间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予以调整,主张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中誉鼎力公司辩称起重设计院逾期交付设计图纸故其不应付款,但根据起重设计院和中誉鼎力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起重设计院曾多次催促中誉鼎力公司提交设计所需基础资料,中誉鼎力公司迟延交付长达一个月,起重设计院有权根据《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的约定重新确定交付技术设计文件的时间,中誉鼎力公司收到图纸后未提出异议,且已实际使用,故中誉鼎力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新乡市中誉鼎力装备设计有限公司向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4万元及利息(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起重设计院是否有延迟交付图纸的违约行为,并是否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就此问题,本院从以下三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依据《会议纪要》约定,中誉鼎力公司负有在限期内向起重设计院提供绘图资料的义务,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经起重设计院多次催促,中誉鼎力公司没有按期交付绘图资料,起重设计院依据《技术转让及涉及合同书》约定可以顺延或重新确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 第二,起重设计院于2018年8月交付电子版设计图,其智力成果已经送达中誉鼎力公司并被使用,虽该公司表示有部分设计已经其他设计院予以变更,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就此向起重设计院提出异议或予以修改的意见,且在起重设计院交付纸质版图纸时予以签收。 第三,中誉鼎力公司上诉所述“白图”经中材国际公司盖章才得以通过审图程序,因此给其造成损失的问题。因并无中誉鼎力公司要求起重设计院履行签字盖章义务而该设计院予以拒绝的明确证据,且经中誉鼎力公司陈述中材国际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总勘察设计方,则中材国际公司出图章是否在图纸中加盖的问题,是总包方与实际承包人之间的问题,在中誉鼎力公司没有就起重设计院拒绝履行盖章义务进行举证之情况下,对其要求起重设计院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誉鼎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中誉鼎力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起重设计院交付的整套设计图纸目录15页,其中廊道电器图纸47页,欲证明该设计院交付的都是“白图”,不符合合同要求,该公司违约事实明确。2、涉案项目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熟料水泥生产线工程之石灰石输送带项目《调试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欲证明涉案项目在2019年1月21日经业主验收合格,而其公司在当月28日签收起重设计院交付的图纸时涉案项目已经竣工,迟延交付图纸一节已经给其如期施工并交付工程造成实质性影响。起重设计院认为上述均非新证据,同时认为证据1中涉及图纸均是其绘制交付,是否盖章签字不代表图纸内容和质量有问题,且其设计人员在每页图纸签字栏中都签字确认;认为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是真实的,我设计院已经在2019年8月交付了电子版设计图,未耽误其使用设计图且对方也认可已经使用。 另,中誉鼎力公司向本院提交《责令提交书证和调取证据申请书》,主张涉案工程系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由建设方委托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包勘察和涉及,其中的石灰石长距离输送项目由中誉鼎力公司承包并委托起重设计院设计。2018年3月19日,由建设方会同项目总设计单位中材国际公司与起重设计院等四方对涉案项目进行了详细的技术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共同确定,其与起重设计院约定的提供“沿线各转运站、头部料仓及平台结构图”均应由中材国际公司提供,形成了会议纪要起重设计院和中材国际处均有保存,因此申请法院责令起重设计院提供或向中材国际公司调取。对于该申请书本院认为,中誉鼎力公司与起重设计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来判断,2018年7月13日,双方已就由谁提供设计资料的问题签订《会议纪要》,且该会议纪要签订于上述四方会议之后,故四方会议形成之会议纪要中关于涉及资料提供的问题,与本案处理结果之间没有关联性,对中誉鼎力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新乡市中誉鼎力装备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丽杰 审  判  员   王 佳 审  判  员   杨志东
书  记  员   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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