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4345号
原告: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丁家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现原告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3元,由原告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