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保2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越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481民初26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保全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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