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2668号******
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越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
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和担保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