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
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和担保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