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邸博伦,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庄泽满。
被告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大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