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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37

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邸博伦,男,199211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庄泽满。

被告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大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1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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