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2668号之二
原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金超,经理。
原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