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2668号之一
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越峰,董事长。
原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作出(2018)鲁0481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申请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起院装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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