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7026号
原告: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北部工业城_科技企业孵化器1#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沈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柳,女,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幢3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原告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裕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