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阳金煌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桂阳朋泰宾馆与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桂阳金煌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18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花,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花,该宾馆总经理。
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美贤,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桂阳金煌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迎宾路五里桥银星生活区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花、******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桂阳金煌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 晶
审 判 员  吴建华
审 判 员  韦 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崔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