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3061号
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村内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R4C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键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寺桥村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70416539。
法定代表人:尚进,执行董事。
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键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4月17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1263元,由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