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民终19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70416539。
法定代表人:尚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丹,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云
审判员*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