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财保103号
申请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英雄村25组。
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东一巷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鸿***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00,000元;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鸿***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鸿***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00,000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鸿***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