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350486XQ,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成人达己科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YXE9T2U,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霞,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成人达己科创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成人达己科创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报酬483970元等,并给付案件受理费428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8250元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东霞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称除冻结的公司账户内存款外,公司暂无履行能力。
二、2021年9月22日、2021年9月23日、2021年11月27日、2022年2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成人达己科创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通州支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26账户已被本院(2021)苏0612执保592号案件在先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多余存款可供本案执行,本次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月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向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0月18日,因被执行人江苏成人达己科创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1月1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位于南通市××××街道江海圆梦谷的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根据查控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成人达己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在多案中被起诉,且有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2022年3月7日,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案号为(2022)苏0612破申7号。
2022年1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488250元等及执行费7224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晓玲
审 判 员 季剑锋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金萍
书 记 员 季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