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河立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993号之一
原告:上海河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河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立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1,726.40元,合计2,25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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