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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1333号之一
原告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银河煤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京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丰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69元,减半收取计9735元,由泰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昺
书记员 马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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