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1002民初217号
原告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丰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拖欠货款事宜双方自行签订和解协议书,被告另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函,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28834.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购买货物,经核算,乙方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与甲方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尚欠1128834.5元货款未支付;于2019年11月3日支付货款100000元整,甲方支付该笔款项后乙方应立即撤诉,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如乙方未按约定撤诉,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剩余货款1028834.5元,自本协议签订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0元整,付清为止等。2020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函,主要内容为:“截止今日,我公司到期货款628834.1元未支付给贵公司。由于我公司最近资金紧张,鉴于贵公司与我公司良好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我公司做出如下付款计划:1、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贵公司款项200000元;2、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贵公司款项200000元;3、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贵公司款项228834.1元。如我公司任何一期不按时付款,我公司同意贵公司通过法院主张全部欠款提前清偿。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衷心感谢贵司的理解与支持”。因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形成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9年7月17日,泰丰线缆有限公司将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其支付货款1128834.5元。2019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9)豫1002民初5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泰丰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书、企业询证函、付款计划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丰线缆有限公司货款62883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金钊
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