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丰线缆有限公司

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财保21号
申请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
法定代表人:张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富。
申请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95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95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