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541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强。
被告:建德市更楼街道桥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桥岭村。
法定代表人:邓美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庆忠,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圣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中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臣,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更楼街道桥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浙江圣鹏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依法追加浙江圣鹏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2021年3月11日第二次开庭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碧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明
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