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1479号
原告:江苏盛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N36MF5F,住所地泗洪县曹庙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凯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80年8月4日生,居民,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然,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50日生,居民,住泗洪县。
被告: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YYLBD9U,住所地泗洪县青阳街道健康路北侧(体育路市场A座A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冬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洋,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盛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盛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盛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惠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