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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锦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14684号 原告:悦锦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悦锦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8年2月26日到原告处工作,担任华南区域销售总监,2018年12月3日被原告任命为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兼华南区销售总监,武汉分公司地点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四路XXX号,被告实际工作履行地和社保缴纳地均为武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被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该会作出*****办裁字[2019]第420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管辖的相关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实际工作地虽在武汉,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其注册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第6幢446室,属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