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砼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8民初222号
原告:贵州砼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阿科村东妹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J7KYX4F。
法定代表人:谢光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尧应,系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平县五沟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MA445QNW41。
法定代表人:湾雪梅,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砼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砼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砼磊商贸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砼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4.5元,由原告贵州砼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帮灿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美懿
书 记 员 杨镇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