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1549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尚书,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湾雪梅。
原告***与被告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