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284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河南可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西平县五沟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MA445QNW41。
法定代表人:湾雪梅,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阳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镇平县杏山大道与镇菩路交叉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57101211XB。
法定代表人:王**,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阳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阳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阳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弘达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阳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谭琨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喜洋
书 记 员 张晟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