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4261号
原告:中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1号总部大厦A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3RTN0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住林州市。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中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大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