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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建材商行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4768号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经营者:***,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