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2134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周征宇,总经理。
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4栋15楼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16381K。
法定代表人:吴立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