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5300号
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辰逸路39号果林湖畔小区SY2幢1-3层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4栋15楼15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4.5元,由原告昆明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