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288号之一
申请人: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辰逸路39号果林湖畔小区SY2幢1-3层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4栋15楼15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云0114财保2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84577.61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4577.61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