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6853号
原告:青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朝阳国际建材商城五金灯饰区52-17号15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4栋15楼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82177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账户信息: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账号:×××;2.建设银行昆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原告青海***工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以上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编号:PZPP23630101040000000382)。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工贸有限公司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8217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新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2177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31元,由原告青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