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801民初7158号
原告:西双版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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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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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双版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