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3634号
原告: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53764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29#地块水岸御园高层商务办公2幢915号。
法定代表人:章燕。
诉讼代理人:刘鑫玉、张天雄,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865Y。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
被告: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0007273204277。住所地: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海源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美。
原告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除。
审 判 员 刘鹏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香
书 记 员 陈冠男